大白話房地合一稅—「贈與房地產」的「房地合一稅」

宋光國會計師 撰文

  「面對家族傳承,父母將房地產移轉子女,傳統作法有三種方式—(一)贈與、(二)繼承、(三)買賣。」

  2016年上路的房地合一稅,使得選擇何種移轉方式變得非常複雜,誠真事務所從房地合一稅制的本質出發,希望帶領讀者做出合法的房地移轉節稅規劃。

  在「房地產買賣行為」的「房地合一稅節稅方法」,本會計師已在先前文章歸納出三種方法:(一)使用自用住宅定額免稅及優惠稅率、(二)蒐集合法憑證,擅用費用大幅降低交易所得、(三)應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。

  跳脫房地產買賣行為,新的系列專注「家族傳承議題—父母移轉房地產所有權」。移轉方式經常是「贈與、繼承、買賣(名義買賣但實質贈與)」,而不同方式造就南轅北轍的稅賦,稍有不慎則在未來面臨巨額稅金的風險。系列針對家族傳承設定四個議題:見圖一

  本文旨在分析在家族傳承而採「贈與方式」移轉房地產所有權,面臨重大的房地合一稅風險,本事務所提出您常見的問題:見圖二

問題一:房地合一稅是什麼?

  • 關於房地合一稅的基本概念,本事務所在文章曾經詳細介紹(「大白話房地合一—買賣房地產篇(主題一:基本定義);網址:https://trustpany.com/2024/11/06/house-and-land-transactions-income-tax-1/),此處概略列示重點:
    • 民國105年上路的房地合一稅是針對「短期持有不動產」給予的懲罰性課稅。我們舉先前文章例子讓讀者容易了解:
      • 案例:
  • 阿銘房地合一稅怎麼算?房地合一稅金300萬

(阿銘案例的出處:https://trustpany.com/2024/11/22/house-for-self-use-income-tax-1/

  • 可見在「買與賣不動產行為」的房地合一稅計算,其關鍵要素有三:(一)取得日(決定會被課房地合一稅嗎?)、(二)持有期間(決定稅率高低)、(三)所得計算。以下問題二將以「贈與不動產行為」說明上述三要素。

問題二:贈與房地產當下,要支付哪些主要稅金?

  • 贈與房地當下,主要發生二項重大稅金—(一)贈與稅、(二)土地增值稅。誠真事務所用案例說明稅金的發生與計算。
  • 父親勒布朗在民國100年7月以6,000萬購入坐落台北市A屋,並於112年8月贈與兒子布朗尼,其房地公告現值4,500萬。布朗尼因愛好賭博而資金周轉失靈,於113年8月以8,000萬出售A屋予喬丹。以下圖三理解之:
  • 討論一:112年8月的贈與房地產行為。
    • 本文專注贈與稅,因其課稅基礎對未來的房地合一稅造成重大影響。關於「土地增值稅」再設專章詳細說明。
      • 贈與稅:課稅的基礎是「房屋評定現值+土地公告現值」而「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購入價格」,實務而言,「前述金額與市價」常有不小的差距,因此稅金比起贈與等額現金低很多(等額說明:贈與現金=A屋市價)。
      • 遺產及贈與稅—課稅級距及稅率(見下圖四)
  • 計算勒布朗在112年8月因贈與需繳納之贈與稅:稅金650萬。(計算見下圖五)
  • 附註:114年遺產及贈與稅的關注重點有二—(一)維持贈與稅免稅額244萬、(二)調升課稅級距。為讀者彙整在下圖六

問題三:受贈的房地「再出售」,會發生房地合一稅嗎?

  • 出售A屋給喬丹是否發生房地合一稅?本例發生。
    • 判斷邏輯—A屋的「取得日」在105年之前或後,「之前」則不發生,之後則發生。
    • 布朗尼(子)出售的A屋「取得日」為何?「所有權移轉登記日」在112年8月(贈與發生時),故發生「房地合一稅」。
    • 實務上常「誤判取得日」:錯誤認為取得日在「勒布朗(父)購入時(100年7月)」,不發生房地合一稅。
  • 持有期間:1年及適用房地合一稅率45%
  • 計算—課稅所得及房地合一稅金(房地合一稅發生在贈與行為)
  • 結論:贈與房地在房地合一稅制下非常不利,原因如下
    • 原本舊制,因為贈與行為而改變,適用新制:勒布朗(父)在100年7月購入,若期間無贈與行為逕於113年8月出售與喬丹,則無高額房地合一稅金議題(因取得日於105年前)。
    • 成本降低,而大幅課稅所得:原購入成本6,000萬(100年7月),卻在113年8月出售時降低至4,500萬(因為贈與行為),因此提高房地合一課稅所得1,500萬(6,000萬-4,500萬),換算稅金高達675萬。
    • 持有期間縮短,適用較高之房地合一稅率:因為贈與行為而將A屋「取得日」更新為「贈與時的移轉日(112年8月)」,而不是原始的「購入日(100年8月)」。

問題四:贈與房地產的例外(一)—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
  • 房地持有期間會影響適用稅率之高低,以前述勒布朗案例得知—贈與行為會改變「取得日」並縮短「持有期間」。
  • 承前,卻有一例外—見下圖九

問題五:贈與房地產的例外(二)—成本為配偶原始取得成本

  • 贈與房地產的例外(二)—見下圖十

  本文主軸聚焦以「贈與方式」移轉房地所有權,在房地合一稅制下面臨「巨大稅金風險」。慶幸的是,家族傳承規劃中,房地產權移轉方法尚有「繼承」、「買賣」甚至「信託規劃」等,不同方法造成的稅金、產權整合、經營權指派的結果也有著巨大差異,惟贈與就是名列最後的移轉手段。

  下個主題,誠真事務所將介紹房地移轉方法之「繼承」。

  本文作者曾經任華南永昌投資信託公司的債券經理人,希望將個人或公司常見的三種行為—「稅務、投資、家族傳承」達到最佳且靈活的配置,而本文就是以稅務觀點融入到家族傳承實務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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