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光國會計師 撰文
誠真事務所鄭重介紹公司債,目的是讓讀者了解:生命傳承及個人財務的完整規劃中,公司債發行扮演不可或缺角色,同時與閉鎖性公司、特別股、信託等工具適切的組合,將使家族理念得以延續—確保事業經營權的理想歸屬、保留不動產權利的完整性、實現贈與與遺產計畫的理念、並且節省稅金在符合法令範圍之內。
在上篇文章(系列之二),我們認識三個關鍵要素-「私募vs公募」、「公開發行vs非公開發行」、「有擔保vs無擔保」,此三要素之排列組合將影響公司債發行的(A)禁止發行條件、(B)發行金額、(C)流動性、(D)主管機關態度。
公司債發行系列分為四個主題,本文為主題三,為讀者再次彙整主題,以利見樹見林的方式閱讀本系列,見下圖二:

在系列之三,我們想知道:自有的小規模公司可發行公司債嗎?。答案是「可以」,公司法在第246條~第265條已對公司債清楚規範。再將議題延伸,實務上應探討—公司債容易發行嗎?讓我們從理解公司債的發行流程,研判難易程度。本所在此提出三個常見問題,見下圖八:

問題一:公司預計發行公司債,須經過何種決議程序?
- 發行公司債的決議程序,其規範相當複雜,因為牽涉以下三要素間的組合,組合不同使得決議程序不同。
- 公司型態:「公開發行vs非公開發行」
- 募集方式:「公募vs私募」
- 債券種類:「普通公司債vs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」
- 我們以圖表(下圖九)彙整列示三要素相互組合後需要經過的表決程序,這攸關經營者「需要掌控董事會席次數或股權數量」。本文著重小公司的發行,故僅揭露相關決議程序。

- 法令依據:公司法第246條、公司法第248-1條、證券交易法第43-6條
- 結論:非公開發行公司由於只能私募,當發行普通公司債。僅需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(董事2/3出席+出席者1/2同意)。簡而言之,經營者掌握董事會2/3的席次,可決定普通公司債的發行。
問題二:公開發行公司,發行公司債的流程是什麼?
- 本文列示「公開發行公司」在「公開募集」公司債的流程:以圖表方式列示,見下圖十。

問題三:「非」公開發行公司,發行公司債的流程是什麼?
- 你所擁有的非公開發行公司,也可以發行公司債,公司法於「第246條~第265條」已清楚規範。其中發行時須執行事項與前述「公開發行公司公開募集公司債的Step 1~Step 7」大致相同,但少數「差異之處」卻對公司債發行門檻之高低有著深遠影響,誠真事務所在此特別為您指出:
- 差異之處1:非公開發行公司無須締結信託契約(前述Step 2及Step 6),依據「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12款之但書—公司債之私募不在此限」。
- 差異之處2:公司債私募,無須主管機關核准!!!(前述Step 3)。公司債私募採事後報備制度,依據「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—公司債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,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」。
- 差異之處3: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無須具備獲利能力。依據「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—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」。
- 差異之處4: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債,可以再交易嗎?可以。公司法並未設有流動性限制,但是,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卻有限制,例如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再行賣出(證券交易法第43-8條)。
本文旨在探討「您所擁有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否發行公司債?」,這答案是肯定的—發行公司債不是上市櫃公司的特權!。文章珍貴處在指出小公司發行的「4個差異之處」,這將對公司債發行門檻的高低產生深遠影響。
下篇文章,「系列之(四)-公司債的債權人擁有什麼權利?」,我們反轉角色,從公司債發行者轉換為公司債投資人,探討當公司違法亂紀時,我們如何保障自己的公司債債權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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