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光國會計師 撰文
誠真事務所慎重介紹公司債,目的是讓讀者了: 生命傳承及個人財務的完整規劃中,公司債發行扮演不可或缺角色,再與閉鎖性公司、特別股、信託等工具適當的組合,將使得家族理念得以延續-確保事業經營權歸屬、保留不動產權利完整性、實現贈與與遺產的理想計畫、節省稅金在符合法令範圍之內。
在本系列之一,我們討論幾個問題: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公司債、資金的特性是長期且大金額的借款、類型有轉換及附認股權公司債、有擔保公司債、次順位公司債。文章目的是協助讀者對公司債基本知識的建立,也為後續發行公司債奠定基礎。
公司債發行系列分為四個主題,本文為主題二,為讀者再次彙整主題,以利見樹見林的方式閱讀本系列,見下圖二:

在系列之二,我們要帶讀者釐清公司債發行的三個關鍵要素-「私募vs公募」、「公開發行vs非公開發行」、「有擔保vs無擔保」。前述要素會影響發行的層面是:(A)禁止發行條件不同、(B)發行金額不同、(C)流動性不同、(D)主管機關態度不同、(E)公司決議方法不同。因此本文再次提出常見問題,見下圖四:

問題一:關鍵要素名詞定義?
- 有擔保公司債 vs 無擔保公司債
- 二者差異—是否為公司債「設定擔保物權」。有擔保者有設定;無擔保者沒有設定,憑藉公司信用發行公司債。
- 資金募集方式:公募 vs 私募
- 公募:即募集資金方式以公開方式,對不特定人之多數人招募。
- 私募:募集資金係對「特定人」為之,且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。
- 法令依據:公司法未規範前述行為,故依據「證券交易法§43-7條」。
- 私募的優點:(a)較鬆的發行規範、(b)節省發行成本、(c)籌資程序能夠快速完成。
- 私募人數限制在35人以內,但應募人為金融機構者,不計入該人數。(公司法§248條第3項)
- 發行公司的狀態:公開發行 vs 非公開發行
- 公開發行公司:已向金管會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且經核准,公開發行者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。反之則為非公開發行者,適用公司法。
問題二:禁止發行的條件不同?
- 禁止發行意思:公司法規範,在兩種情況下不能發行公司債,見下說明:
- 情況一:無論「公司債」或「其他債務」,過去有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的情事。
- 情況二:課稅後平均淨利<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×某一比例(100%/有擔保或150%/無擔保)
- 法令依據:公司法§249條及§250條
- 禁止發行的規範,牽涉兩要素的組合(有無擔保、公募或私募),適用判斷稍顯複雜,故本文以表格彙整在圖五中,同時建議向熟悉或專業之會計師事務所諮詢,以獲取正確知識。

問題三:發行金額的限制不同?
「我的公司究竟可以發行多少金額的債券?」,這問題將前述三個關鍵要素全部牽扯進來,且同時考慮「證券交易法」及「公司法」,故本文不以文字贅述,以圖表綜合彙整之(見下圖六)。

- 法令依據:公司法§247條、證券交易法§28-4條、證券交易法§43-6條第3項
- 本事務所建議,在考量公司債發行金額時,應向專業或熟悉之會計師事務所諮詢,以獲取正確知識。
問題四:公司債發行,不同關鍵要素,主管機關態度會不同?
- 主管機關態度彰顯在—「發行時是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?」,而區分為二:
- 須經同意—事前申報制度
- 無須同意—事後報備制度
- 在討論該問題,同樣不以文字贅述,以圖表綜合彙整之(見下圖七)。

- 法令依據:公司法§248條第2項、證券交易法§22條第1項
本文旨在使讀者對「公司債發行的三個關鍵要素」有所認識,關鍵要素間的不同組合,會使公司債的發行條件與結果截然不同,故不得不花點時間與精力來認識,以利做出正確判斷與決策。
下篇文章,「系列之(三)-小公司可以發行公司債嗎?」,介紹我們經營的或服務的公司經常是非公開發行的小公司,而公司債似乎是專屬上市、上櫃公司融資管道,彷彿遙不可及,難道我們就不能發行嗎?在系列之三,本事務所將為您解答,是不能錯過精彩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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