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白話特別股(二)-認識特別股的特性(下)

宋光國會計師 撰文

  在前篇「大白話特別股(一)」提及本系列文章希冀帶給讀者核心觀念:視特別股規劃為樂高組合遊戲。我們首先認識樂高玩具的每一個且多元的零件,接續再依照您心中的形狀,撿取零件並組建,終將滿足您的內心願望。

  熟悉零件將為靈活運用奠下良好的基礎,本文「特別股系列(二)-認識特別股的特性(下)」完整介紹特別股的另外5個特性:「董監選舉權利」、「流動性」、「可被收回性」。我們設定三個常見問題,見下圖三:

問題四:特別股有哪些「董監選舉權利」特性?

  • 特別股董監選舉權利特性可以從兩面向說起:限制被選舉為董監事當選一定名額董事,因而建立兩種特性。
  • 特性6-限制被選舉為董監事:章程可規定「禁止或限制」特別股股東選舉董事、監察人。(公司法§157條第1項第5107年增訂
    • 禁止舉例:禁止特別股甲之股東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。
    • 限制舉例:限制特別股乙之股東,僅能當選一席董事。
  • 特性7-當選一定名額董事:章程可規定特別股股東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」。(公司法§157條第1項第5107年增訂
    • 保障舉例:特別股丙之股東,有權單獨選舉2席董事(經部見解:特別股丙之股東才具參選資格)
  • 注意事項
    • 指定董事違法:依據經濟部見解,章程訂定「指定特別股丁之股東為董事」是違法。因為董事均必須經股東會選舉,故此程序不合。
    • 保障名額不含監察人:無監察人理由是「落實公司治理,故未允許保障監察人當選名額。」

問題五:特別股有哪些「流動性」特性?

  • 特別股流動性特性可以從兩面向說起:特別股轉換普通股特別股限制轉讓,因而建立兩種特性。
  • 特性8-特別股轉換普通股:您可以定義特別股的(a)轉換股數、(b)方法、或(c)轉換公式,讓公司以不流出現金的方式消滅特別股。(公司法§157條第1項第6)。
    • 立法理由:特別股經常影響股東公平原則,轉換為普通股可消除其弊端。
  • 特別股轉換普通股,詳細說明實務常見作法:
    • 對轉換公式允許彈性:可設計成「1股特別股轉換多股普通股」或「多股特別股轉換1股普通股」。惟轉換的程序二者並不相同,前者為增資,後者為減資,詳細內容歡迎在文章下方提問或洽詢誠真會計師事務所
    • 允許兩種制度來搭配:任意、強制
      • 「任意」轉換:於一定期間內或期滿後,特別股股東可選擇是否轉換普通股。
      • 「強制」轉換:期滿後,特別股強制轉換普通股。
  • 特性9-特別股限制轉讓:您可以限制特別股自由轉讓。特別股常享優先權利,任意轉讓將造成原股東權益受損,故應限制轉讓。(公司法§157條第1項第7)。
    • 閉鎖性公司:在公司法中,股份自由轉讓是一般公司重要原則,但為鞏固經營權,法令特別設計出閉鎖性公司,惟利用特別股的轉讓限制,一般公司亦可達到閉鎖性之目的。

問題六:特別股可以「被收回」嗎?

  • 特性10-特別股可被收回特性:公司發行的特別股,可收回。(公司法§158
    • 儘管公司法§167條第1項規範股份禁止回籠(將股份收回),但收回特別股是該條之例外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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