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光國會計師 撰文
「信託與公司是人生財富規劃的兩大利器」,既然人世間唯獨死亡與稅賦是確定的,我們就應該認真面對自身的財富規劃。本文首先介紹兩大利器之一-公司。
在利用公司作為財富規劃,也包括事業的經營,我們最常看到的公司種類是有限公司。在淺談有限公司之前,先以「圖一」簡述「公司法所規範的四類型公司」,圖一清楚顯示有限公司正以兩點展現巨大優勢:(一)獨資方式實現個人意志且(二)責任僅限出資額。

在實現個人意志與財富規劃的大目標下,若使用「設立有限公司」為執行方式,我們必須了解:有限公司如何在「公司法」中運作?本文以公司法為說明架構是因為該法為公司建立與運作的根本,深入認識公司法,以消極面來說是避免違法;積極面是將公司之法人地位應用到極致。
在淺談有限公司的系列文章中,我們以「圖二的主題」來說明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下的運作,目的是保護客戶在應用此方法而不致違法。本文先說明首個主題:主題一-設立。

「主題一-設立」,由於有限公司適合情況常為:股東人數少,甚至僅一人,且股東間經常彼此熟識(可能案例,見圖三說明)。承前敘述,有限公司展現的重要特質為「以人為本、閉鎖性」,例如「以人為本」在股東決議方式是數人頭(非按出資額比例)、「閉鎖性」在股東之股份移轉須經其他股東同意(非自由移轉)。

承前特質,有限公司在設立時有其特殊規範,以下就三項說明其不同(1)章程訂定、(2)股東出資、(3)登記申請。
(1)章程訂定:章程的訂立要全體股東同意,並簽名或蓋章。實務上:章程末頁放置全體股東姓名,並簽名或蓋章。(公司法第98條)
(2)股東出資:資本總額,由各股東繳足。且禁止二行為:分期繳納、向外招募。(公司法第100條)
(3)登記申請: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辦法,並無特殊之處。(公司法第387條)
下期文章(淺談有限公司(二))將探討「主題二:投資人-股東」,探討議題:股東可以用技術出資嗎?可用債權出資嗎?股東表決只有數人頭的方式嗎?股權移轉要經過哪些程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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